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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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不是直接看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会计利润),而是要看经过税法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详细解释: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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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收入总额:

    • 这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的总和。
    • 包括: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利息收入
      • 租金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如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关键点: 税法上的收入范围通常比会计上的收入范围更广(税法将某些利得也视为收入)。
  2. 不征税收入:

    • 这是税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主要包括:
      • 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具有专项用途)。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关键点: 不征税收入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者其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3. 免税收入:

    • 这是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主要包括:
      • 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不包括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 关键点: 免税收入本身免于征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者其折旧、摊销允许扣除)。
  4. 各项扣除:

    • 这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核心原则: 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
    • 主要扣除项目:
      • 成本: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成本。
      • 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
      • 税金: 企业缴纳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如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需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 其他支出: 除上述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重要限制(税会差异主要来源):
      • 限额扣除: 很多费用项目在税法上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有更高比例(30%)。
        •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 不得扣除项目: 税法明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符合特殊规定的除外)。
        •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5.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符合特殊条件的可延长至10年)。
    • 关键点: 这里的“亏损”是指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是会计利润的亏损,弥补亏损是在计算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正数)之后进行的。

总结与关键点:

  • 核心: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在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的。
  • 调整方向:
    • 调增: 会计上已扣除但税法不允许扣除或超限额扣除的项目(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税收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等);税法上确认收入但会计上未确认或未足额确认的收入(如视同销售收入)。
    • 调减: 税法规定免税或不征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的费用(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法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会计上已确认但税法规定分期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
  • 目的: 纳税调整是为了使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可供课税的纯所得(净收益)
  • 最终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基本税率25%,同时存在优惠税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关键在于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特别是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税会差异),这是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税务筹划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