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的填写是企业注销清算环节的关键步骤,涉及资产处置、债务清偿、清算所得计算等复杂事项,以下是分步骤、分模块的详细填写指南,结合政策依据和实务要点,助您高效准确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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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报核心概念
- 清算主体:企业进入解散、破产、重组等法定清算程序时,需以清算组名义申报。
- 清算期间:从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日至清算结束日(通常为工商注销前)。
- 核心逻辑:
graph LR A[清算所得] --> B[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交易价格] B --> C[减:资产计税基础] C --> D[减: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D --> E[加:债务清偿损益] E --> F[减:以前年度亏损] F --> G[清算所得]
申报表结构及填写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 行次 | 项目 | 填写要点 |
|---|---|---|
| 1 | 资产可变现价值/交易价格 | 全部资产(含货币资金)按公允价值填列 (例:存货售价、固定资产评估价) |
| 2 | 清算费用 | 实际发生的清算组费用、评估费、诉讼费等 |
| 3 | 职工工资、社保等 | 清算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社保 |
| 4 | 清算税金及附加 | 清算期间产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不含企业所得税) |
| 5 | 以前年度亏损 | 可弥补亏损额(≤5年) 注意:清算期间不得产生新亏损 |
| 6 | 清算所得 | 自动计算:行1 - 资产计税基础(附表一) - 行2-4 + 债务清偿损益(附表二) - 行5 |
| 7 | 税率(25%) | 法定税率 |
| 8 | 清算所得税额 | 行6 × 行7 |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 列次 | 项目 | 填写说明 |
|---|---|---|
| 账面价值 | 资产原值-折旧/摊销 | 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非会计账面值) |
| 计税基础 | 同上 | 与会计账面价值存在差异时需调整(如资产评估增值未入税) |
| 可变现价值 | 实际售价/评估价 | 未处置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 |
| 处置损益 | 可变现价值-计税基础 | 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例:设备原值100万,折旧60万,售价50万 → 损失10万) |
关键提示:
- 视同销售:股东分配、实物抵债等未变现资产需按公允价确认收入;
- 未处置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可变现价值”,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 列次 | 项目 | 填写说明 |
|---|---|---|
| 账面价值 | 会计账面负债额 | 如应付账款、借款本金 |
| 计税基础 | 同账面价值 | 负债一般无税会差异 |
| 清偿金额 | 实际支付金额 | 债务豁免部分需计入“清偿损益” |
| 清偿损益 | 账面价值-清偿金额 | 正数为收益(如债务豁免),负数为损失 |
案例:
应付账款账面100万,实际支付80万 → 清偿损益=20万(收益)
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偿还520万(含利息) → 清偿损益=-20万(损失)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 行次 | 项目 | 计算逻辑 |
|---|---|---|
| 1 | 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 | 清算开始日留存收益 |
| 2 | 清算所得 | 主表第6行 |
| 3 | 股东投资成本 | 各股东初始出资额 |
| 4 | 剩余财产 | 行1+行2-清算所得税额(主表第8行) |
| 5 | 累计未分配利润 | 用于股东分配的税后留存收益 |
股东税务处理:
- 法人股东:分配所得 - 投资成本 = 股息/转让所得(免税或缴税);
- 自然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20%个税。
高频易错点警示
-
清算期间界定错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正确:终止经营日(如股东会决议日)至清算结束日;
- ❌ 错误:包含正常经营年度。
-
资产处置未视同销售
股东分配、抵债资产需按公允价确认收入,即使未收到现金。
-
亏损弥补超期
- 仅可弥补5年内亏损,清算期间新产生的亏损不得结转。
-
清算费用范围混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可扣除:清算组办公费、评估费、诉讼费;
- ❌ 不可扣:股东个人消费、与清算无关支出。
-
股东税会差异忽略
法人股东需区分股息(免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缴税);自然人股东统一按20%缴个税。
操作流程
sequenceDiagram
participant 企业
participant 税务机关
企业->>企业: 成立清算组并备案
企业->>企业: 处置资产/清偿债务
企业->>企业: 计算清算所得(主表+附表)
企业->>税务机关: 提交清算申报表(注销前)
税务机关->>企业: 出具清税证明
企业->>工商局: 办理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清算所得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明确清算所得计算规则;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剩余财产分配的税务处理。
最后建议:
- 使用电子税务局“清算申报”模块填报,系统自动校验逻辑关系;
- 复杂清算(如上市公司、跨境资产)建议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 保留资产评估报告、清偿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备查资料至少10年。
掌握以上要点,您可系统规避清算申报中的常见陷阱,确保税务合规完成企业退出程序,如有具体业务场景(如房地产企业清算、跨境清算),可进一步补充细节,我将提供针对性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