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具有特殊性,因为它本身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而是“税收透明体”,税法直接穿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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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先分后税

  1. 合伙企业层面: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本身不承担所得税)。
  2. 合伙人层面:
    • 自然人合伙人: 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全部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法人合伙人(如公司): 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表”,税率取决于合伙人的类型(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所得的性质。


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主要适用“经营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经营所得(主要适用税率表)

这是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最常见的所得类型(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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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关键点解释:

  1.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基础: 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 分配原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 扣除: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时,可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遵循税法规定)。
    • 公式: 某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合伙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 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 × 该合伙人的分配比例
    • 注意: 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口径的利润,不是会计利润,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 税率应用: 将计算出的某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套用上述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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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 纳税申报:

    • 预缴: 合伙企业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 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合伙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 其他类型所得(适用不同税率)

如果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了非经营性质的所得(如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并且这部分所得在分配时能够清晰划分,则不并入“经营所得”,而是单独按照相应的税目和税率计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税率: 20%
    • 说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产转让所得:
    • 税率: 20%
    • 说明: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者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其他财产(如股票、房产等) 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该收益能够清晰划分并直接归属于合伙人,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实践中,合伙企业层面的财产转让所得通常先作为“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处理,最终分配给合伙人时,在“经营所得”中体现,但如果是合伙人直接转让其合伙份额,则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 偶然所得:
    • 税率: 20%
    • 说明: 如合伙企业获得中奖等偶然所得,分配给合伙人时,按“偶然所得”计税。

重要提示: 对于合伙企业层面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必须先分配给合伙人,再由合伙人根据自身性质(自然人或法人)和所得类型(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适用相应税率计税,合伙企业本身不就这些所得缴税。


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

  • 适用税种: 企业所得税
  • 税率: 一般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享受优惠税率)。
  • 所得处理: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无论是经营所得分回的利润,还是利息、股息、红利等),应并入其当年度的总收入中,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重要规则(“先分后税”的体现): 法人合伙人的税前可以扣除的合伙企业亏损不得超过其应分得的份额,即,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法人合伙人只能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不能用法人合伙人自身的其他经营所得去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同样,合伙企业的盈利也不能用来弥补法人合伙人自身的亏损(除非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合伙企业分配的“经营所得”部分通常不适用免税规定)。

重要注意事项

  1. “先分后税”的核心: 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只要合伙企业当年实现了税法认可的利润(或产生了应税所得),就需要在当年按照分配比例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合伙人申报纳税,分配与否影响的是纳税时点(预缴 vs 汇算清缴),但不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
  2. 亏损处理:
    • 合伙企业层面: 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
    • 合伙人层面:
      • 自然人合伙人: 其分得的合伙企业亏损,不得抵减其他来源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只能用该合伙人以后年度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进行弥补。
      • 法人合伙人: 其分得的合伙企业亏损,不得抵减自身其他生产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能用该法人合伙人以后年度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进行弥补。
  3. 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等),其法人合伙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可能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额抵扣、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需关注最新政策规定(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55号)及后续更新)。
  4. 征收方式: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如核定应税所得率)。查账征收是主流和规范方式,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准确核算收支,核定征收通常适用于无法查账或账簿不健全的小型合伙企业,具体核定方法和税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近年来,国家对核定征收管理趋严,尤其针对权益性投资(如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企业,普遍要求实行查账征收。
  5. 地域差异: 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可能对特定类型(如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出台地方性的财政返还或补贴政策(并非直接降低税率),这会影响合伙人的实际税负,但需注意政策合规性和稳定性。

合伙人类型 所得性质 适用税种 适用税率/规则 关键文件/依据
自然人合伙人 经营所得 (主要) 个人所得税 5级超额累进税率 (5%-35%)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 20% 同上,以及相关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20% (合伙人转让份额或清晰划分的财产转让收益) 同上
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 20% 同上
法人合伙人 所有分回所得 企业所得税 一般25% (并入法人总所得计税,可能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8〕159号

强烈建议: 由于合伙企业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且涉及政策更新(如对特定行业核定征收的限制),在进行税务处理前,务必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保合规并充分利用可能的优惠政策,务必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