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则

  1. 退税主体是委托方: 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的申请和享受主体是委托方(即拥有该货物所有权并最终出口的生产企业),受托方(加工企业)仅就其提供的加工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的进项税额由委托方用于抵扣或参与退税计算,但受托方本身不就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
  2. “视同自产”原则: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可以视同委托方自产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这是委托加工出口能够退税的关键政策依据。
  3. 原材料来源: 委托加工业务中,原材料通常由委托方提供(即“来料加工”或“带料加工”),如果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则性质更接近于外购货物,其退税规则不同(通常按外购货物退税)。

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其后续补充规定,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退税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委托方生产货物: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委托加工业务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 委托方必须向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主要材料或关键材料)。
  •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费用。
  • 加工完成的货物必须运回委托方。

退税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算,核心在于确定该货物的退税率退税依据(计税依据)

  1. 确定退税率: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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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则上按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海关编码)对应的退税率执行
    • 如果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完成的货物属于不同商品编码且退税率不同,通常以加工完成后的出口货物编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但具体执行中需注意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对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按对应退税率计算(较少见,需咨询当地税局)。
  2. 确定退税依据(计税依据):

    • 核心公式: 退税依据 = 委托方采购原材料的进项金额 + 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不含税)
    • 具体构成:
      • 原材料成本: 委托方为生产该出口货物而采购并提供给受托方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必须是委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按规定认证抵扣的部分),其金额是不含税金额
      • 加工费: 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劳务费用(不含税),受托方应就加工费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凭此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参与退税计算。
    • 关键点:
      • 必须是“真委托”: 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采购并拥有所有权,通过委托加工协议提供给受托方,如果原材料是受托方自行采购,则属于受托方销售货物给委托方,委托方再出口,应按“外购货物”退税规则处理(退税依据通常是外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 进项税额的归属: 委托方采购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以及支付加工费取得的进项税额,都归属委托方,这些进项税额在委托方账上,用于计算其内销销项税额的抵扣,或在出口退税时参与计算。
      • “实耗法”与“购进法”: 在计算当期应退税额时,生产企业通常采用“免抵退”方法,委托加工业务形成的进项税额(原材料和加工费)与其他自产或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一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是采用“实耗法”(按当期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项税额计算)还是“购进法”(按当期购进的进项税额计算并分配),需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企业备案的退税计算方法。

操作流程

  1. 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原材料提供、加工要求、费用标准、货物所有权归属、出口责任等。
  2. 委托方采购原材料: 委托方采购用于加工出口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认证抵扣。
  3.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委托方将原材料发运给受托方,保留相关出库、运输单据。
  4. 受托方加工: 受托方按合同要求进行加工。
  5. 受托方开具加工费发票: 加工完成后,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应为“加工费”或具体劳务名称),税率通常为加工劳务的适用税率(如13%、9%等)。
  6. 委托方支付加工费: 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取得发票。
  7. 委托方收回成品: 委托方收回加工完成的出口货物,保留入库单据。
  8. 委托方出口货物: 委托方以自己名义报关出口该货物,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9. 委托方收汇: 委托方收取境外货款(按规定办理外汇核销/监测,目前多为总量核查)。
  10. 委托方进行退税申报:
    • 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 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 提供相关单证:
      •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 出口发票(境外单位开具或委托方开具的)。
      • 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 受托方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
      • 委托方采购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证明原材料来源和成本)。
      • 出口收汇凭证(如需)。
      •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1. 税务机关审核与退税: 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可能函调),确认符合政策规定后,计算应退税额并办理退库。

关键注意事项与风险点

  1. “视同自产”条件的严格性: 税务机关对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符合“视同自产”条件审查严格,特别是货物名称、性能、商标、出口对象等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任何一项不符,都可能被认定为不能按“视同自产”退税,甚至可能按免税或征税处理。
  2. 原材料所有权的清晰证明: 必须有充分证据(合同、采购发票、出库单、运输单据等)证明原材料由委托方采购并提供给受托方,避免被认定为受托方自产或销售货物。
  3. 加工费发票的合规性: 受托方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品名、金额、税率准确,虚开、不合规发票将导致退税失败甚至税务风险。
  4. 单证备案与留存: 所有与委托加工、采购、出口、收汇相关的合同、发票、单据必须按规定完整留存备查,单证备案是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重点。
  5. 退税率适用: 准确查找出口成品的海关编码及对应退税率,注意退税率调整政策。
  6. 进项税额的准确归集: 确保用于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和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准确、完整地在委托方账上反映,并正确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7. 关注政策变化: 出口退税政策(特别是“视同自产”的范围、条件、管理要求)可能调整,需及时关注最新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等)。
  8. 选择信誉良好的受托方: 受托方的合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委托方的退税风险,避免与有涉税风险的受托方合作。
  9. 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地方性要求或理解差异,在开展业务前或遇到疑难问题时,务必咨询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退税的核心在于:委托方是退税主体,其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在满足“视同自产”的严格条件下,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退税依据是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不含税)和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不含税),退税率按出口成品编码确定,整个业务流程需要合同、发票、单证等完整、合规的链条支持,并严格按照“免抵退”税申报流程操作,务必高度重视“视同自产”条件的满足和单证管理的规范性,以规避税务风险。

建议在实际操作前,详细研读财税〔2012〕39号文及后续公告,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主管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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