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项目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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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禁止扣除的项目(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可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非经营性支出)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款本身不得税前扣除)

  3.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包括行政罚款、司法罚金、滞纳金等,因违法行为产生的支出)

  4.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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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如非关联企业赞助活动、体育赛事等)

  6.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除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外,企业自行计提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7.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如个人消费、家庭支出、与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等)


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1.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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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额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额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 业务招待费

    • 按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两者取低值,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额可结转以后年度。
    • 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 30% 的部分准予扣除。
  4. 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额可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资本性支出(需分期折旧/摊销,不得一次性扣除)

  1.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如购买设备、厂房、专利权等,应通过折旧或摊销分期扣除)

  2. 建造固定资产支出
    (如自建厂房、生产线等,计入资产成本,后续折旧扣除)


其他特殊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

  1. 不合规的发票或凭证
    (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如虚假发票、白条等)

  2. 关联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支出
    (未按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3.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特殊规定外)
    (如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需符合税法规定才能扣除)

  4.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内部交易不得税前扣除)


常见误区与注意事项

  1. 行政罚款 vs. 经济合同违约金

    • 行政罚款(如环保罚款、工商罚款)不得扣除
    • 经济合同违约金(因违约支付的赔偿)可税前扣除(需有合法凭证)。
  2. 资本化 vs. 费用化

    大额修理支出若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条件(延长寿命/改变用途),需资本化;日常维修费可费用化扣除。

  3. 跨期费用

    权责发生制下,费用需归属当期;预付费用需按受益期分摊。

  4. 个人支出与经营支出混淆

    如股东个人消费计入公司费用,不得扣除。


税前扣除的核心原则

  1. 相关性:支出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2. 合理性:支出金额需符合商业常规,避免虚增成本。
  3. 合法性: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票、合同等)。
  4. 确定性:支出已实际发生,非预计或计提。

提示: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区分可扣除与不可扣除项目,避免因违规扣除导致税务风险,如有特殊业务(如跨境支付、重组等),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