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税法规定,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按照一定方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包括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之间进行分摊,并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就地)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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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式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地区间税源分布,确保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能够分享到其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税收,避免税收全部集中在总机构所在地。
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后续的相关补充规定(如财税[2012]40号等)。
适用范围
-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 跨地区经营: 设立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即分支机构)。
- 汇总纳税: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统一计算: 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总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 分级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 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通常按季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 汇总清算: 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财政调库: 财政部门定期将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比例在地区间进行分配调库。
重要排除情况(不适用就地分摊)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子公司(独立法人),应独立纳税。
-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该部门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就地分摊:
-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
- 年度营业收入额、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同时占总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包括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三项指标总和的比例不低于15%。
- 该部门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即非独立核算)。
- 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 小型微利企业: 属于总机构汇总纳税范围,但本身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设立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不就地分摊。
-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 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 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 仅承担内部管理、科研、后勤等职能,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职能部门。 (即使三因素达标,但无生产经营职能,也不视同分支机构)。
核心操作:如何计算与分摊
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在季度终了或年度终了后,统一计算整个企业的:
- 应纳税所得额: 汇总计算总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得出整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所得税额: 整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通常是25%)。
分摊应纳所得税额
将整个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在总机构和所有参与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分摊依据是“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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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摊比例 =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额 ÷ 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额之和) × 35% +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 ÷ 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 × 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总额之和) × 30%
关键点解释
- 三因素:
- 营业收入: 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收入。(上一年度数据)
- 职工薪酬: 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上一年度数据)
- 资产总额: 指分支机构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全部资产总额。(上一年度数据)
- 数据来源: 三个因素的数据均采用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决算数据(经审计或符合税法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参与分摊,因此其数据不计入分母;从设立第二年起,其上一年度数据纳入计算。
- 权重: 营业收入和职工薪酬各占35%,资产总额占30%。
- 计算分母: 计算分摊比例时,分母是所有参与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的相应因素总和。不参与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如小型微利分支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撤销分支机构等)的数据不纳入分母计算。
- 分摊额计算:
-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该分支营业收入 / 所有分支营业收入总和) 35% + (该分支职工薪酬 / 所有分支职工薪酬总和) 35% + (该分支资产总额 / 所有分支资产总额总和) * 30%
- 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额 = 整个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50%
- 总机构就地预缴额 = 整个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 50% + 整个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 (总机构分摊比例) × 50%
- 总机构分摊比例计算: 总机构自身也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三因素(指总机构本部直接管理的、符合视同分支机构条件的部门之外的部分)也参与计算分摊比例,或者理解为:总机构分摊的50%中,一部分是总机构自身应承担的(按其三因素比例计算),另一部分是用于财政调库(按所有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之和的50%计算)。简化理解:总机构固定分摊50%,剩余50%在所有分支机构(包括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之间按三因素比例分摊。
就地预缴
- 总机构: 根据计算出的总机构应就地预缴额(50% + 按比例分摊的部分),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分支机构: 根据计算出的本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额(整个企业税额 × 分摊比例 × 50%),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申报表: 总机构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00),分支机构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其分配到的税额由总机构通过A109000表传递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汇算清缴
-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总机构根据汇算清缴结果,计算出整个企业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将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按照预缴时相同的分摊方法(三因素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最终分摊。
- 多退少补:
- 总机构将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全年所得税额与各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
- 如果预缴额 > 应分摊额,多缴的部分由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下期税款)。
- 如果预缴额 < 应分摊额,少缴的部分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 总机构自身应补(退)的税款,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关键注意事项
- 信息传递: 总机构有责任及时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00)报送至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传递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这是分支机构进行就地预缴的重要依据。
- 三因素数据准确性: 三因素数据是分摊的基础,必须真实、准确、合规,通常需要经审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查。
- 分支机构身份认定: 准确判断哪些分支机构需要参与就地分摊,哪些不需要(如小型微利、新设、撤销等),避免错误分摊。
- 预缴与汇缴差异: 预缴是按季度(或月)估算,汇算是按全年实际数据计算,两者存在差异是正常的,最终以汇算清缴结果为准进行多退少补。
- 省内分支机构: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跨省的分支机构,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分摊缴纳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57号公告规定,自行制定,省内分支机构的分摊规则可能有所不同,需关注当地税务局的具体规定。
- 特殊行业: 某些特殊行业(如铁路运输、邮政、银行、石油石化等)可能有特殊的汇总纳税管理办法,需遵循其专门规定。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针对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设计的特殊征管模式,其核心在于:
- 统一计算: 总机构算出整个企业的应纳税额。
- 比例分摊: 将应纳税额的50%由总机构缴纳,剩余50%按照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及其权重(35%、35%、30%)计算出的比例,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 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到的税额,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 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按相同方法进行最终分摊,并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多退少补。
企业在操作时务必准确理解政策规定,特别是适用范围、三因素计算、分摊比例确定、申报流程和时间节点,并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以防范税务风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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