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不得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这些项目即使企业实际发生了,在税务上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以下是主要的不得扣除项目及其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

完全禁止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是否合理)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说明: 企业向其股东(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的分配,不是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 说明: 企业自身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显然不能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这属于“税上税”的逻辑。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项。
  3. 税收滞纳金:

    • 说明: 因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属于一种经济惩罚,不属于正常经营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说明:
      • 罚金、罚款: 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被处以的行政性或司法性罚款、罚金。注意: 此处不包括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如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这些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需取得合法凭证)。
      •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指因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没收的财物所造成的损失。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
  5.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如直接向个人或非公益性组织的捐赠)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当期不得税前扣除(超限部分可结转)。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九条。
  6. 赞助支出:

    • 说明: 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以企业名义赞助非关联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且不符合广告宣传性质)。注意: 如果赞助支出同时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条件(如冠名、展示企业标识等),则应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限额内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说明: 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在税务上未经核定(即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通常要求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申报后才能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说明: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所有与取得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符合规定的部分)没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支出。
      • 企业投资者或员工的个人消费(如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住房)。
      • 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支出(如为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且该担保与自身经营无关)。
      • 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赔偿款(如因个人侵权行为支付的赔偿)。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

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虽然这些项目本身允许扣除,但税法规定了扣除的上限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在当期不得税前扣除(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

  1. 职工福利费:

    • 标准: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限处理: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 工会经费:

    • 标准: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限处理: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 职工教育经费:

    • 标准: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限处理: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51号)。
  4. 业务招待费:

    • 标准: 按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 超限处理: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标准: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限处理: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特殊行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例外: 扣除比例提高至 30%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1号)等。
  6. 公益性捐赠支出:

    • 标准: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限处理: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7. 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 标准: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限处理: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8.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标准: 不同行业(如保险企业、其他企业)有不同的限额规定(如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超限处理: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其他需要注意的不得扣除或限制扣除的情形

  1.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资本弱化规则):

    • 说明: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 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

    • 说明: 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如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等)对企业纳税调整后,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3.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 说明: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4.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 说明: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得计算折旧/摊销扣除的资产范围)。

总结关键点

  • 核心原则: 税前扣除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合理合法,并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 区分“不得扣除”与“超限扣除”: 完全禁止的项目(如滞纳金、罚金、非公益性捐赠)一分钱都不能扣;有限额的项目(如福利费、招待费、广告费),在限额内可以扣,超过部分当期不能扣(部分可结转)。
  • 凭证要求: 所有允许扣除的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真实的凭证(如发票、财政票据、合同、支付凭证等)。
  • 税会差异: 会计上确认的费用或损失,在税务上可能因上述规定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即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部分)。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严格对照税法规定,仔细甄别各项支出,确保不得扣除的项目被正确剔除,避免税务风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