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优惠政策:居民供热收入免征增值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94号)明确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
:
- 免税范围:仅限于向居民个人直接收取的采暖费收入。
- 非居民供热:向非居民单位(如企业、机关、商业用户)收取的采暖费收入,需正常缴纳增值税。
- 分开核算要求:
供热企业必须将居民供热收入与非居民供热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需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2025年)
-
一般纳税人:
- 非居民供热收入适用 13% 的增值税税率(2025年5月1日前,供热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范围,税率为13%)。
- 进项税额抵扣:
- 居民供热免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 非居民供热部分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
小规模纳税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无论居民或非居民供热,统一按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居民供热收入虽免征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仍需满足分开核算要求,否则无法享受免税。
特殊注意事项
-
“供暖期”的定义:
- 优惠覆盖的是 2025-2025供暖季(通常指当年下半年至次年上半年,如2025年10月-2025年4月,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
- 2025年12月收取的属于2025-2025供暖季的居民采暖费,可享受免税。
-
“供热企业”的范围:
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热力厂)、热力输送企业(热力公司)以及兼营供热业务的单位。 -
免税与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 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 - 操作要求:企业需准确核算居民与非居民供热面积、收入比例,以合理分摊进项税。
- 公式:
-
备案要求:
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备案资料(如居民供热收入明细、供暖面积证明等),未经备案不得享受优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政策背景与衔接
- 营改增过渡:
2025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但供热企业不属于新增试点范围(其增值税征收在营改增前已存在),因此税率仍适用原规定(13%)。 - 政策延续性:
财税〔2025〕94号文是对前期优惠(财税〔2011〕118号、财税〔2009〕11号)的延续,确保2025-2025供暖季政策稳定。
实务操作建议
-
严格分开核算:
- 在财务系统中设置“居民供热收入”和“非居民供热收入”明细科目。
- 按供暖面积或热量计量表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用户,确保数据可追溯。
-
进项税管理:
- 对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如煤炭采购、设备维修等)及时做转出处理。
- 保存相关合同、发票、面积证明等备查资料。
-
发票开具:
- 向居民个人收取采暖费时,可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标注“免税”)。
- 向非居民单位收取采暖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或征收率3%)。
-
关注地方细则:
部分省份对“居民”范围(如是否包含学校、福利院)、供暖期起止时间有补充规定,需结合当地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文件
- 财税〔2025〕94号:明确2025-2025供暖季增值税免税政策。
-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3%的基本税率(2025年适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营改增后发票开具规则(适用于非居民供热部分)。
2025年供热企业增值税的核心是 “居民供热免税、非居民正常征税”,关键在于 分开核算 和 进项税转出,企业需严格遵循财税〔2025〕94号文要求,确保合规享受优惠,同时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全额纳税,如有复杂业务(如热力转售、混合经营),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