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依据与效力
- 制定依据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9条授权,由国务院制定(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新修订
- 2025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调整部分条款以适应税制改革)。
- 后续调整:根据财税政策动态更新(如小微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概要
纳税人界定
-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
- 非居民企业:
-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所得及境外与机构相关的所得纳税;
-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如股息、利息、租金等)。
税率
- 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及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实际减按5%或更低,具体以年度政策为准);
- 高新技术企业:15%;
- 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如股息):10%(协定税率更低者优先)。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收入总额(条例第5-25条):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等九类收入。 - 不征税收入(条例第26条):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 扣除项目(条例第27-55条):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实际发生且与经营活动相关;
- 限额扣除:
-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扣(超结转);
-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扣(超结转);
- 禁止扣除: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与无关的支出等。
资产税务处理
- 固定资产(条例第57-64条):
- 折旧年限:房屋20年、机器设备10年、运输工具4年等;
- 残值率:一般不低于5%;
- 加速折旧:技术进步、高腐蚀等情形可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
- 无形资产(条例第65-67条):
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外购商誉除外)。 - 长期待摊费用(条例第68-70条):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大修理支出等,按剩余租赁期或受益年限摊销。
税收优惠
- 免税收入(条例第82-86条):
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非营利组织收入等。 - 加计扣除(条例第95条):
- 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10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更高);
- 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 所得减免(条例第86条):
农林牧渔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定期减免。 - 税额抵免(条例第100条):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超结转)。
特别纳税调整
- 关联交易(条例第109-123条):
独立交易原则,对不合理利润转移进行纳税调整。 - 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与税务机关协商定价规则。
-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对避税地企业利润延迟分配进行征税。
征收管理
- 纳税地点(条例第124-126条):
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准。 - 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申报,多退少补。
重要修订要点(2025年及后续)
- 小微企业优惠扩围: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分档减税(如100万以下按5%征税)。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升:
- 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比例提高至100%。
- 固定资产加速折新规:
所有企业单位价值≤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 境外所得抵免优化:
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超限额可结转5年。
查询与适用
- 官方文本:
中国政府网 或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公布最新修订版。 - 配套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如财税〔2025〕6号关于小微企业的规定)。 - 适用原则:
实施条例与《企业所得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优先于部门规章;地方无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务提示
- 政策时效性:税收优惠(如加计扣除、税率优惠)需以当年最新政策为准,动态跟踪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 风险防控:关联交易定价、成本费用凭证等需留存备查,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 专业咨询:复杂业务(如跨境重组、研发资本化)建议借助税务师或律师专业意见。
如需具体条款解读或最新政策细节,请提供进一步方向(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等),我将为您深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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