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 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 持股期限:持有被投资企业连续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
- 非上市流通股:不包括短期持有(如买卖股票)的收益。
免税的核心条件
| 条件 | 具体要求 |
|---|---|
| 投资主体 |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为中国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 投资性质 | 直接投资(如购买股权、参股等),不包括通过基金、信托等间接投资。 |
| 持股时间 | 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连续满12个月(计算起点为投资日,截止为分红日)。 |
| 收益类型 | 仅限股息、红利(税后利润分配),不包括股权转让溢价、利息等。 |
| 非禁止性交易 | 不存在以避税为目的的滥用行为(如通过空壳公司转移利润)。 |
不适用免税的情形
- 持股不足12个月
短期交易(如买卖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缴税。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非居民企业投资
境外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需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协定优惠除外)。
- 间接投资
通过合伙企业、资管计划等间接持股取得的分红,不适用免税政策。
- 股权转让收益
股权买卖差价(资本利得)需缴税,不属于免税范围。
实务操作要点
- 留存备查资料
- 投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持股时间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交易记录);
-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纳税申报表等。
- 税务申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免税股息红利填入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分机构之间分配的股息红利,若均属于居民企业,同样适用免税政策。
案例说明
案例:免税处理
- A公司(居民企业)2025年1月购买B公司(居民企业)30%股权,持股至2025年2月(连续14个月)。
- 2025年3月,B公司分红100万元给A公司。
- 税务处理:A公司取得的100万元股息红利免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不免税处理
- C公司2025年6月购买D公司股票,2025年11月卖出(持股不足12个月),期间收到分红10万元。
- 税务处理:10万元分红需并入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缴税。
政策意义与注意事项
- 消除重复征税
被投资企业已就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再取得分红时免税,避免对同一利润双重征税。 - 鼓励长期投资
通过持股时间要求,引导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稳定资本市场。 - 风险提示
- 滥用风险:若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税务机关可能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进行反避税调查。
- 混合错配:若通过境外架构间接持股,可能被穿透认定为直接投资,丧失免税资格。
政策依据原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图片来源网络,侵删)《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是鼓励长期直接投资、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核心机制,企业需严格满足直接投资+持股满12个月+双方均为居民企业三大条件,并留存完整证明材料,对于短期交易、间接投资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则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企业具体投资结构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合规享受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