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征税

  • 企业层面: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无论合伙人类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投资者层面: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润)按照规定分配给投资者后,由投资者(自然人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主)就其分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目为“经营所得”

税目与税率

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统一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税目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税率: 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基本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关键点:
      • 收入总额: 包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 成本、费用、损失: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 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这是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区别。
      • 生计费用扣除: 投资者可以按规定标准(目前为每年60,000元,即每月5,000元)在税前扣除“生计费用”(类似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 投资者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项扣除,以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 亏损: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同类型企业的具体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者: 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者。
  • 税务处理:
    • 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视为该投资者的个人所得
    • 直接按照上述“经营所得”的税率和计算方法,由该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申报主体: 由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

  • 投资者: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税务处理(核心原则:先分后税):
    • “先分”: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首先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合伙人平均分配)分配给各个合伙人注意: 这里的“分”是指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而不是实际利润的分配,即使企业当年亏损没有实际分配利润,或者将利润留存在企业用于再投资,也需要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就划分给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
    • “后税”: 各合伙人根据其分得的所得性质和自身身份,分别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 自然人合伙人:
        • 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自行按照“经营所得”税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申报主体:
          • 合伙企业: 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预缴)。
          • 自然人合伙人: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自行申报纳税,多退少补,即使合伙企业已经代扣代缴,个人仍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
        • 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性质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入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为25%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享受优惠)。
        • 注意: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因为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分配给法人合伙人的所得在性质上不属于“股息、红利”)。
        • 申报主体: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自行在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

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

  1. 查账征收: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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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查实收入、成本、费用的企业。
    • 方法: 按照上述“经营所得”的计算公式,依据企业实际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调整表,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5%-3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优点: 税负相对公平,能真实反映企业盈利情况。
    • 缺点: 对企业财务管理要求高,核算复杂。
  2. 核定征收:

    • 适用: 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查实收入、成本、费用的企业;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企业。
    • 方法: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核定其应纳税额:
      • 核定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地区情况等,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如10%、15%等)。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直接核定一个固定的应纳所得税额(通常适用于规模很小、收入不稳定或难以核定所得率的企业)。
    • 优点: 简化征管,降低企业核算成本。
    • 缺点: 核定标准可能与实际盈利情况有差异,税负可能偏高或偏低。近年来,国家对核定征收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收紧,尤其对高收入、高利润行业(如私募股权、影视娱乐、网红直播等)的合伙企业,限制或取消了核定征收,要求实行查账征收。

重要注意事项

  1. 区分所得性质: 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必须清晰区分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非常重要,容易混淆。
  2. 投资者工资: 再次强调,投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计算“经营所得”时扣除,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工资,应视为其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并入“经营所得”征税。
  3. 费用扣除标准: 投资者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用(6万元/年)和专项附加扣除等,不能在多个企业重复扣除。
  4. 亏损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只能用该企业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税前所得弥补,不能用于抵减投资者其他来源的所得(如工资、劳务报酬等)。
  5. 申报期限:
    • 预缴: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申报)。
    • 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投资者个人自行申报)。
  6. 法人合伙人税务: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7. 政策变化: 税收政策(尤其是核定征收政策)可能随时调整,需关注最新政策动态。
  • 个人独资企业: 全部利润穿透给唯一自然人投资者,按“经营所得”(5%-35%)缴个税。
  • 合伙企业: 利润“先分后税”。
    • 自然人合伙人: 分得部分按“经营所得”(5%-35%)缴个税。
    • 法人/组织合伙人: 分得部分按“股息红利等”并入自身所得缴企业所得税(通常25%,不免税)。
  • 核心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成本费用损失 - 投资者生计费用(6万)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再查表计算税额。
  •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为主流,核定征收受严格限制。
  • 关键区分: 投资者工资不可扣;对外投资利息股息红利单独按20%缴税;亏损弥补限于本企业;法人合伙人缴企税且不免税。

建议: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涉及细节较多,且政策时有变化,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税务筹划和申报,以合规经营并有效控制税负。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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