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企业,这种关联关系主要基于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其核心目的是防止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如转移利润),确保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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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相关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关联关系的主要判定标准(满足任一即构成关联关系)
| 关联关系类型 | 具体判定标准 | 示例说明 |
|---|---|---|
| 股权控制 |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 A公司持有B公司30%股权 → A与B为关联企业。 |
| 债权/资金控制 | 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占另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 C公司向D公司借款,占D公司实收资本的60% → C与D为关联企业。 |
| 特许权控制 | 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或至少一名可控制董事会的核心高管由另一方委派,或双方半数以上高管存在亲属关系。 | E公司总经理同时担任F公司董事长 → E与F为关联企业。 |
| 特许权/经营依赖 |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如独家许可)。 | G公司依赖H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 G与H为关联企业。 |
| 购销依赖 | 一方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依赖另一方(如超过50%交易额)。 | I公司80%原材料从J公司采购 → I与J为关联企业。 |
| 共同控制 | 双方共同受第三方控制(如同属一个集团)。 | K公司和L公司均由M集团控股 → K与L为关联企业。 |
| 其他实质关系 | 存在家族控制、夫妻关系、一致行动人等实质上能对另一方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 | 张某持有P公司40%股权,其配偶持有Q公司30%股权 → P与Q为关联企业。 |
关联企业的核心特征
- 控制或影响力
一方能直接或间接决定另一方的财务、经营政策(如股权控制、高管委派)。 - 经济利益绑定
双方存在共同的经济利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高价采购、低价销售)。 - 反避税目的
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非关联方在相同条件下的交易价格)。
关联企业的税务风险
若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 调整定价: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如按市场公允价补税)。
- 加收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的利息。
- 处罚风险:涉及逃税的,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实务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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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股权控制)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股权,乙公司持有丙公司30%股权 → 甲与丙构成关联企业(甲间接控制丙)。 -
案例2(资金借贷)
丁公司向戊公司借款5000万元,占丁公司实收资本的70% → 丁与戊构成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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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家族控制)
王某及其妻分别控制A、B两家公司 → A与B构成关联企业(即使无直接股权交叉)。
企业应对建议
- 自查关联关系
对照上述标准梳理企业关联方清单(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公司等)。 - 规范关联交易
保留交易合同、定价依据(如第三方评估报告),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准备同期资料
对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10亿元的企业,需按规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如本地文档、主体文档)。 - 预约定价安排
与税务机关提前协商定价方法,避免后续调整风险。
企业所得税中的“关联企业”本质是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核心在于防范避税,企业需准确识别关联方,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并履行资料报送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税务调整和处罚,如有复杂情形(如跨境关联交易),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师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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